央媒評頭部帶貨主播遭打假:主播直播帶貨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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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帶貨火遍全網,各大主播的直播間大有瘋狂搶占淘寶等網購平臺成為新型網購主要平臺的趨勢。近日,粉絲眾多的主播“瑜大公子”和“瘋狂的小楊哥”遭到打假,央媒證券時報評論:主播們如果仍然只是悄然下架產品,而不積極回應訴求、解決問題,終將失去消費者的信任。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甚至是中老年人也愛在直播間中“瘋狂血拼”,頭部主播往往賺得盆滿缽滿。那么,在直播獲取暴利的同時,網絡主播是否需要承擔起特定的法律責任呢?如果是的話,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主播的直播帶貨到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性質,從而才能弄清楚主要用什么法律規(guī)范來管理、約束和評價主播帶貨行為。
根據《廣告法》的界定,商業(yè)廣告指的是以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在互聯網廣告中,所謂的“媒介和形式”主要指的是以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作為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為主要形式。
所謂的網絡直播帶貨,包括抖音、快手、淘寶等帶貨直播,主要是以互聯網應用程序作為媒介,以視頻作為形式對特定商品和服務進行推銷。因此,我們熟悉的主播直播帶貨行為的法律性質主要可以被界定為“商業(yè)廣告”。
那在這樣的商業(yè)廣告中,要弄清楚主播要承擔什么責任,就要弄清楚主播在廣告中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地位。根據《廣告法》的界定,在一個商業(yè)廣告中,主要有四類主體,分別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和廣告代言人。
所謂的廣告主說白了就是商品或者服務的真正提供者,也就是在主播賣的貨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主播往往主要負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相應的廣告內容設計與策劃,并且將相應的廣告通過自己的直播間賬號進行發(fā)布,所以主播主要是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實踐中也有少數主播推薦的是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因而其同時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的角色。
那么,在主播作為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的情況下,主要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在民事責任方面,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主播作為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需要直接與商品、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前述以外的產品與服務,主播若是在明知存在虛假成分卻仍然加以推薦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在行政責任方面,如果主播存在虛假廣告等行為,將面臨承擔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罰款,暫停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廣告發(fā)布登記證件等行政責任。
最后,主播虛假廣告、售假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